結合《紀要》的規定,這里有兩種不同情形較為典型:一是中國醫療服務機構中的賄賂犯罪;二是通過教育研究機構的賄賂犯罪。按照國家有關監察法律法規的規定,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企業管理的人員。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相關的問題。
包括我們這些工作單位發展及其重要分支機構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活動的人員,屬于監察法調整教學對象。所以,這些金融機構的人員身份信息及其賄賂行為主義性質如何能夠準確認定,目前是一個非常值得重視的問題。
2008年《關于辦理商業賄賂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 “醫療機構國家工作人員在采購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等藥品時,利用職務之便,索取賣方財產或者非法接受賣方財產,為賣方謀取利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地位,以各種名義非法接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材料和其他醫療產品,為醫療產品的銷售者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對收受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的,依法定罪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醫生的處方行為雖然屬于職務行為,但不具有從事公務的性質,不符合受賄罪的主要特征,應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處。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處方行為不包括科室主任等領導人員要求醫療產品銷售者向醫院推薦或建議購買醫療產品的行為。這種行為屬于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從事公務的行為,比如國有醫院的科室主任。就非國有醫院而言,除了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以外,所有的非國有醫院都應當按照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處理。
《關于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國家在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代理采購教材、教具、校服或其他物品等活動中, 利用職務之便向出賣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出賣人財物,為出賣人謀取利益,是犯罪。
依照刑法第385條的規定,對受賄罪進行定罪處罰。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利用其在教學活動中的地位,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商的財物,數額較大的,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商謀利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教育機構具有招生、管理學籍、收購教材等職能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公立學校、非公立學校的國家工作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屬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分別作為受賄罪和受賄罪處理。在不負有購買責任的普通教師的情況下,他們在某些情況下參與或實際實施了幫助賣方銷售的行為。
同時考慮到教學活動雖然不是官方活動,但是是教師的官方活動,在收受財產的過程中,無論是否是公立學校,都應被視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此外,在通識教育教學工作中,教師利用其在教學活動中實際享有的控制權和影響力,接受他人財產,謀取他人不正當利益等,也不應被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工作的便利是一個經常提到的概念。根據一般理論,工作便利是指與權限或職責不直接相關或不基于職責的便利。
如果你僅僅因為在某一單位工作而熟悉犯罪環境,你就可以憑借你的工作人員身份輕松進入他人擁有公共財產的地方,很容易接近犯罪對象,或因工作關系熟悉本單位其他人員工作行為的操作規程等便利條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不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竊取本單位的公共財產,甚至自行管理的,不構成貪污罪、貪污罪和其他職務犯罪。只能構成欺詐、盜竊等一般犯罪。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覺得,這種常規解釋對于典型案例并不難把握,問題是在一些特殊案例中,還會有更多的爭議。例如,楊(點擊鏈接) : 被告楊部屬順豐快遞公司當地一名員工,在公司的一個“中轉場”上夜班,負責包裹分揀工作。一天凌晨3點左右,楊在分揀包裹時,偷走了一個裝有小米3TD 手機的 m-mark 包裹,該手機價值1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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