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鑒定意見是一種難審查的證據,但對查清事實、適用法律、定罪量刑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對于合法、科學、客觀的鑒定意見,依法予以采信;對于有瑕疵的鑒定意見,給予補正后可以采信;對于非法的鑒定意見,依法予以排除。接下來就由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鑒定意見排除規則的認定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哪些鑒定意見應予排除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評估意見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1)評估機構不具備法定資格,或者評估事項超出評估機構的業務范圍和技術條件; (二)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格,不具備相關專業技術或專業職稱,或違反回避規定;
(2)送檢材料、樣品來源不明或污染造成鑒定條件不具備的;
(3)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品不符的;
(4)鑒定程序違規的;
(5)評估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
(6)評估文件缺少簽字或蓋章的;
(7)評估意見與本案需要證明的事實無關的;
(8)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情形。
2、需要一個特別設計說明的是,《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關于企業適用的解釋》未吸收《死刑案件證據審查制度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對鑒定意見有疑問的,人民法院應當全面依法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由其出具相關數據說明,也可以提高依法補充鑒定方法或者我們重新鑒定”的規定。主要因素考慮是:在司法社會實踐中,許多不同案件過程中存在多次補充鑒定機構或者自己重新鑒定的現象,但是,通過使用多次補充鑒定或者他們重新鑒定并未真正能夠有效解決我國刑事訴訟中的這些待證的專門性問題。而且,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這一證據材料種類名稱的改變,表明鑒定意見同其他電子證據一樣,并不影響具有中國更高的證明經濟價值,必須同時通過網絡審判活動人員自身綜合全案證據審查判斷,才能實現作為定案的根據。這也是從立法精神層面就是要求教師改變過去司法鑒定中唯鑒定結論是從,多次鑒定、重復鑒定的現象。因此,應當不鼓勵,或者說不支持寄希望于通過政府多次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解決實際問題,而應當保持清醒認識到中華人民法院是刑事犯罪案件的裁判者,負有對鑒定意見環境進行安全審查判斷的權力和職責,應當如何通過實踐結合全案證據,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通知有專門專業知識教育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改進意見等方式,準確評判鑒定意見的證明自我價值和可靠性,妥善處理解決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3、司法社會實踐中發展還需要注意的是多份不同技術鑒定意見并存時的處理方式方法。在當前的司法管理實踐中,多份不同結構鑒定意見并存的現象分析比較研究普遍,且難以在短時間內能夠得到一個完全沒有改變,這為審判人員取舍鑒定意見增大了難度。征求意見過程中,有關教育方面提出建議明確自己案件中有多份不同的鑒定意見并存的處理教學方法。我們國家認為,應當具有充分合理運用中國刑事訴訟法增加的相關法律制度,立足我國當前的司法改革實踐,妥善解決學習這一重要問題:
(1)充分考慮適用鑒定人出庭和有專門專業知識水平的證人出庭制度,根據控辯雙方的申請通知有專門設計知識文化的人出庭,以促使控辯雙方對專門性問題形成一種共識,增強審判人員對鑒定意見審查判斷的內心確信。
(2)對于公司通過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經驗的人出庭也未能形成主要結論的情形,人民法院也應當慎用重新鑒定制度。在可能的情況下,可以由控辯雙方合意選定鑒定人進行數據鑒定,從而達到盡可能地消除雙方的分歧,促使他們雙方就鑒定意見形成共識。當然,如果控辯雙方都是無法達成合意,人民法院系統可以提高依法指定鑒定人進行市場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的意見仍然存在需要政府通過網絡法庭質證、法庭審查判斷。
目前,鑒定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多頭鑒定、重復鑒定,由于鑒定人都不出庭,對其科學性無法提出質疑,特別是在一個案件有不同鑒定意見的情況下,無法展開辯論,法官也無法作出決斷。鑒定問題本質上是個科學問題,訴訟過程中,應當防止根據鑒定機構的級別對鑒定意見進行取舍。關鍵要對鑒定人資質、鑒定程序、鑒定內容、分析論證的科學性、關聯性等方面進行審查、甄別、判斷。以上就是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鑒定意見排除規則的認定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知名刑事律師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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