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上海蘭宏制衣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因出口企業代理服務合同管理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閘北區人民對于法院(2004)二148號民事法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進行依法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合同法律師一起看看吧。
2002年2月8日,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了代理出口合同(J02-9107)。 合同約定,被上訴人委托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選定的客戶,美國JETISHIMPORTSINC公司出口貨物,總價為262,500.00美元,公司信用證號為Dcmtn198809;被上訴人接受上訴人的委托,如被上訴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外國客戶簽署出口合同(或銷售確認書),應在簽署出口合同(或銷售確認書)后將合同傳真給被上訴人。
同時,上訴人應承擔履行合同的責任,上訴人不得因出口合同條款(或銷售確認書)的缺陷而向上訴人索賠損失; 上訴人按照出口合同和顧客訂單的要求生產的,因生產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上訴人承擔。
上訴人必須無條件接受索賠結果,上訴人應及時提供有關出口貨物的正確、詳細的資料,并給予上訴人合理的時間準備出口單據;如貨物需要商檢,上訴人必須最遲在裝運前5個工作日向上訴人提供正確有效的商檢證或通關證變更證明; 被上訴人應根據上訴人提供的材料制作托運單。
因信息錯誤或延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上訴人負責;出口合同簽訂(或銷售確認)后,上訴人應要求外商直接向上訴人開立信用證;信用證條款已由上訴人確認,并承擔收匯風險;被申請人接受信用證后,可以以人民幣向上訴人墊款,金額不超過信用證總金額的50%;被申請人墊付的資金只能用于本合同項下出口面料及輔料的采購和生產,墊付的資金按月利率6.75 ‰ 計收利息。 自墊付之日起至結匯日止,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對上訴人墊付的款項單獨發放貸款;上訴人應確保上訴人及時收匯(不遲于裝運后兩個月)。
如無法及時收回款項,由上訴人自行解決,上訴人墊付的款項及相應利息全部退還。 并承擔因未及時收匯給被上訴人造成的一切損失;合同項下出口的一切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收到全部外匯后,扣除被上訴人支付的全部出口費用(不含上述預付款)和利息后,與被上訴人按9.34的匯率結算。
根據上訴人正確有效的全額增值稅發票和專項付款證明,扣除上述預付款后,向上訴人支付剩余款項,并提前支付退稅利息(月利率為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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