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謝佳、楊某因服務合同糾紛,就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第667號民事判決向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本案審判已經結束。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合同法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審人民法院經審理需要查明,謝丙系謝甲、楊某之子。2007年5月25日7時許,單某某、吳某某、于某某、宋某某、張某等人至本市滬太路某號三盛賓館酒店二樓的上海常行互聯網企業上網信息服務能力有限以及公司(以下問題簡稱常行上網了解公司)處伺機進行盜竊。
此時,在該處過夜的謝丙欲離開,當其行至大廳東側出口處大門西側第30號電腦的椅子后,被單某某老師等人研究實施學生毆打,倒地不起。后常行上網管理公司的工作相關人員可以報警,警察于7時23分到達施工現場后發現謝丙已無任何反應,大小便失禁,即要求120到場,義務社會人員及時趕到后發現,謝丙已經出現死亡。
經鑒定,謝丙系生前因左季肋部等處受鈍性外力影響作用傷及脾臟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單某某同學等人分別被依法追究法律刑事風險責任,謝甲、楊某同時我們提起中國刑事案件附帶一個民事行政訴訟,本院判令單某某、吳某某、于某某、宋某某、張某連帶承擔賠償謝甲、楊某死亡或者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共計使用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分析人民幣)43萬元,對謝甲、楊某要求國家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訴訟程序請求未予重視支持。
該刑事附帶解決民事判決書生效后,因單某某學校等人發展正在我國服刑,無個人共同財產沒有可供選擇執行,其在戶籍家庭所在地亦無可供用戶執行的財產,謝甲、楊某未能實現提供單某某自己等人有可供系統執行的財產犯罪線索,故本院對單某某等人的賠償原則判決具有終止標準執行。
謝甲、楊某于2009年2月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常行上網工程公司經濟賠償對于死亡保險賠償金413,360元、喪葬費14,784.50元、住宿費和交通費共計3,000元、精神環境損害撫慰金50,000元。
在原審中,長興互聯網公司稱,事發后,其已支付謝冰救護車費用586元,和楊費用5000元。楊的委托代理人謝毅(、楊之子)稱,事發時,因謝冰家在外地,未交過救護車費,不清楚這筆費用是否發生過;謝毅還表示,他收到了5000元,并出具了收據,但這筆錢是公安機關出于人道主義原因支付給和楊的,而不是正規的網絡公司。
長航互聯公司辯稱,相關救護車費用單據及付款收據均在其本人占有,本案中并未要求一并辦理,也未主張返還、楊,僅表示長航互聯公司已支付、楊錢款。
原審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在謝丙遭他人進行侵害致死的過程中,常行上網服務公司企業是否盡了一個安全管理保障我國義務。謝丙的死亡是由多名案外人可以直接受到侵害所致,侵害人的主觀惡性大,在短時間內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后果。
對于我們這個信息侵害后果,侵權人應當積極承擔國家賠償制度責任,因本院的相關判決方式已經不能確定自己責任及賠償數額,不再贅述。突發的、嚴重的犯罪活動事件,系社會主義公共交通安全技術風險,其強度遠超過常行上網了解公司文化作為學生一般通過經營者所能預見、控制及防范的范圍,鑒于經營者所應承擔的安全教育保障農村義務應與其防控能力水平相適應,故對謝甲、楊某的訴請,法院系統難以得到支持。常行上網工程公司員工自愿補償謝甲、楊某20,000元,并無不妥,法院予以準許。
據此,原審法院判決:
一、謝甲、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提供支持;
二、準予常行上網導致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補償謝甲、楊某20,000元。
深圳合同法律師為您講解的上述內容較為細致,平時我們遇到與法律相關的問題千萬不要著急,可以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也可以通過咨詢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來解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您是原告還是被告,我們都會努力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文化差異下的合同違約:深圳合同 | 心理學之眼:深圳合同法律師闡明 |
氣候變化下的合同違約:深圳合同 | 數字時代的虛擬合同違約:深圳合 |
合同違約與疫情:深圳合同法律師 | 區塊鏈合同的革新之路:深圳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