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在公司成立后,大多數股東可以按照協議出資,但是也經常出現一些股東不按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要求出資,導致公司資金不足,從而影響到公司正常經營活動。非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以股東會決議的形式被解除為有效嗎?對于拒絕出資的股東,持股人如何補救?實務上,上述出資爭議是如何審理和裁決的?本論文羅湖黃貝嶺律師以實際案例進行分析。
案情簡介:
一、科華公司與孫某鳳于2015年9月發起成立科眾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科華公司認繳3350萬股份,孫某鳳認繳1650萬股股份。本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應按照股東會決議要求履行出資,未出資的,出資守約的股東有權請求按實際出資額重新確認股權比例及利潤分配。本公司有2/3以上的表決權股東同意本公司的增資額。
二、2017年12月29日,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孫某鳳未出席,大會決議1:公司注冊資本增至25000萬,股東按原來的比例增資,本次增資和原有注冊資本在2018年1月20日前共同出資;孫某鳳應明確是否認繳增資,如不回復或放棄,經科華公司認繳,并重定公司股權比例。會議之后,科華按約定向公司繳納了增資款。
三、2018年1月31日,孫某鳳到會反對,召開股東會,大會通過決議2:確認孫某鳳沒有按照決議1認繳增資出資,故由科華公司認繳,股份比例調整為科華公司持有93.4%.孫某鳳持股6.6%,并要求孫某鳳在十天內繳納1650萬元出資,如有股東資格,則由股東大會決議解除。
四、2018年4月13日,公司召開股東會,孫某鳳未出席,會議做出決議3:因孫某鳳未按時繳納出資,公司將出資由科華公司繳納,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在當年的四月二十三日,科華支付了一千六百五十萬元。
五、因孫某鳳反對上述3個股東會決議,并不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科華公司起訴公司和孫某鳳(案件1):請求判決確認將公司33%股權登記于科華公司的33%股權歸科華公司;協助孫某鳳辦理。在孫某鳳應訴后,請求案件1暫停審理,并有其他案件起訴公司(案件2),要求公司確認上述3個股東決議無效。
裁判要點:考慮到案件1的審理需要基于案件2的結果,首先探討案件2。
案例2一審法院認為《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無效。此案中,孫某鳳主張決議一召開會議的程序不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侵害小股東的利益為非法而無效,無證據支持,其主張決議1無效不可成立。孫某鳳主張,決議2.決議3無效的原因是決議1無效,而且兩個決議都沒有其他無效的理由,所以這兩個主張都不能成立。因此,一審法院駁回了孫某鳳的訴訟請求。
孫某鳳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它的基本理由是: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充分的表決權的前提下,股東將有權根據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通過決議自行決定公司的增減額。根據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公司有權以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變更資本.出資期限等事項。所以股東大會決議1.2.3內容并不違反法律.條例和章程。
考慮到孫某鳳提出的申請證實公司3個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訴訟被駁回,案件1繼續審理。
案例1一審法院認定,根據2起生效判決,公司股東會作出的決議1.2.3均為有效。考慮到孫某鳳拒不履行股東會決議,不愿意向公司出資,公司依據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解除孫某鳳股東資格,并無不當。由于科華公司根據公司股東會決議要求向公司繳付了原本應該由孫某鳳支付的出資,因此其要求確認其享有原享有的股份股份,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一審法院判決確認登記在孫某鳳名下的公司33%股權(對應出資額1650萬)歸科華公司所有;公司應予以協助。
孫某鳳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它的基本原理是,在有限公司成立之初形成的章程是全體股東為公司成立而訂立的契約,章程經全體股東同意,對全體股東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規定,每一股東如有需要,應根據公司股東會決議要求出資,故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要求股東們出資,并提前出資,并經股東同意。向孫某鳳提交出資通知后,孫某鳳拒不出資,而科華公司已繳付了原應由孫某鳳繳納的出資,并承擔了全部出資。經三次股東會決議,孫某鳳已解除其股東資格,孫某鳳名下的股權應歸科華公司實際出資。
律師觀點:是否可以讓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責任,并解除其股東資格,一直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有限公司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但不能使其免責;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有限公司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并有權罷免其股東資格。實務上都有相關判決,直到最高法院頒布的《公司法規定》(三)才對股東除名規則進行了明確。
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能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的全部,在合理的時間內,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應在合理的時間內支付或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有關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這一規定,公司對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應符合:
(1)只有當股東完全沒有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的全部出資時才適用,而不包括未全額出資或抽逃部分出資。
(2)公司在解除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股東資格之前,應確定合理的期限,催告股東繳納出資或返還出資,給予其改正的機會。
(3)公司解除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應當召開股東會會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作出決議。
本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股東資格的,一般為:
(1)有效通知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出資或者返還出資;
(2)如沒有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出資或返還出資,則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由擁有建議權的股東或機構提出召開股東會,并將股東會時間.地點.將要作出決議的事項.所有各方的表決權等通知各股東;
(3)召開股東會,以形成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
(4)公司應持有效股東會決議等材料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手續。如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無法確定股東資格除名決議的效力,需要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后,申請執行,持法院有效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再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為避免被取消股東資格,羅湖黃貝嶺律師提醒股東,如果你成立了公司,應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規定,及時履行出資義務,并在出資后不能抽逃出資。羅湖黃貝嶺律師亦提醒,如果與您共同設立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未能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情況,及時通知繳納出資或者返還出資,或通過法定程序解除其股東資格。深圳公司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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