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婚姻殿堂的兩個人,都想為了自己的小家多奮斗一點,可是,當他們之間的愛被消磨,走上離婚道路的時候,怎樣分得更多財產就成了重要的話題。那么,離婚時期一方變賣財產可以起訴離婚嗎?深圳知名離婚律師告訴你。
一、離婚時期一方變賣財產可以起訴離婚嗎?
離婚時期一方變賣財富能夠告狀離婚,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劃定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許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捏造、消滅首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要挾、賄買要領阻攔證人作證或許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潛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拘留收禁的財富,或許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法律事情職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職員、鑒定人、勘驗人、幫忙施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要挾或許其余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執行人民法院曾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劃定的行動之一的單元,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許間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離婚期間變賣財產該怎樣判
《婚姻法》第47條劃定:離婚時,一方潛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配合財富,或捏造債權妄圖侵犯另一方財富的,分割夫妻配合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在離婚以前匯集證據、舉行財富顧全是異常關頭的維權手法。通常最好維權方式就是在離婚訴訟前就把相關證據搜集好,尤其是財產方面的證據。財產證據收集好了,就防止了對方當事人再隱瞞財產。
離婚時歹意轉移財富的案件是離婚案件中最為龐雜也是爭議至多的。理想中,經常遇到一方將夫妻配合財產出賣,注銷公司、寫假借條等轉移財產、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情況。那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有哪些情形呢?下面我們具體來看:
1、轉移已有存款;
2、支出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擅自發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擅自無償讓渡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此外,在理想中,還包孕離婚一方,惡意負債的情況,這種情況也是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
1、制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在法院打虛偽債務官司;
4、應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以上的九種情形,便是離婚是歹意轉移財富的情況,在理想中,因為當事人轉移財產的時候,由于時間急迫,一旦發現這種情況,需要采取措施以防止這樣的情況發生。
在婚姻關系創建以后,若是由任何一方存在者變賣夫妻配合財富的行動,而且沒有告訴對方,此時另一方是能夠向法院告狀的,若是想以其變賣財產為由起訴離婚,是必須要拿出相關的作證證據的,否則法院即使在受理案件之后,也有可能并不會叛離。
以上就是深圳知名離婚律師對于“離婚時期一方變賣財產可以起訴離婚嗎”的解讀。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深圳知名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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