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上海浦東古魯工業搪瓷廠、被上訴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上海辦事處(以下簡稱長城資產)、被上訴人上海遠東制藥機械總廠(以下簡稱遠東制藥廠)就上海浦東古魯工業公司(以下簡稱古魯工業公司)貸款合同發生爭議的, 被上訴人對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02年第456號民事判決上訴本院不服。接下來深圳借款合同糾紛律師為您講解相關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在2002年8月9日被法院受理后,依法成立合議庭,并于同年8月28日舉行公開聆訊。 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張稀奇、被上訴人長城資產委托代理人余、吳宗力、被上訴人遠東藥品委托代理人丁興民出席了庭審。被上訴人古魯實業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法院依法進行缺席審判。 此案現已結案。
原試驗認定,授權單位為1987年8月與上海制藥機械廠四聯合出資的Appellee Gulu Industry Corporation(〉上海船沙縣Gulu Industry Co.,Ltd.)上海Gulu化學設備廠。 原上海古魯化學設備廠更名為上海制藥機械四廠合資玻璃襯里分公司(以下簡稱玻璃襯里分公司)。
上海生物制藥工程機械四廠于1991年12月16日被上海作為制藥專業機械廠企業兼并,1992年1月21日,上海國際制藥機械廠更名為被上訴人遠東發展制藥。
1994年9、10月,被上訴人顧路工業發展總公司將搪玻分廠進行財產可以無償調撥給上訴人。
1997年12月17日,中國農業銀行浦東分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浦東分行)與臨寧分廠簽訂《擔保借款合同》,中國農業銀行浦東分行向臨寧分廠貸款173萬元。 貸款期限12個月,被上訴人古魯實業公司為該筆貸款的共同保證人。同年12月18日,農業銀行浦東分行與臨寧分廠簽訂《擔保借款合同》,農業銀行浦東分行向臨寧分廠再貸款150萬元,期限6個月。被申請人仍應為古魯實業公司的貸款提供連帶保證。 此后,襯砌分廠和Appellee Gulu Industrial Corporation未履行還款義務。
1999年4月20日,搪玻分廠被上海市進行工商企業行政監督管理局吊銷公司營業執照。
2000年3月18日,被上訴人長城資產通過與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分行間的《剝離收購不良資產協議書》,受讓了上述原農行浦東分行對搪玻分廠享有的債權。
原審判認為,被上訴人遠東制藥有限公司、被上訴人谷魯實業有限公司對被上訴人長城資產陳述的貸款、擔保及本案承擔的還款責任均無異議。 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上訴人谷路實業公司作為貸款的擔保人,除承擔漆包玻璃分廠的清理責任外,還應按照合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上訴人在設立時,以搪瓷玻璃分廠分配的資產登記,在搪瓷玻璃分廠資產無償接受的范圍內,上訴人承擔償還搪瓷玻璃分廠債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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