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起草《詐騙案件解釋》的同志在其撰寫的相關理解與適用文章中,針對《詐騙案件解釋》第六條進行了進一步闡釋:對于此類案件(即詐騙既未遂并存且均單獨構成犯罪的案件——編者注),首先要分別根據行為人的既遂數額和未遂數額判定其各自所對應的法定刑幅度。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未遂部分還需同時考慮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之后根據比較結果,如果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為基礎酌情從重處罰;反之,如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則以該量刑幅度為基礎,酌情從重處罰。可見,上述后一種意見與《詐騙案件解釋》第六條的精神以及上述負責起草該解釋的同志的理解是相符的。
自從律師偽證罪成為法律后,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因偽證罪被捕的案件數量急劇上升,最終能被定罪的寥寥無幾。據統計,從1997年到2010年,共有109名律師因律師偽證被起訴,其中只有31人被定罪。全國律協對23起案件進行了統計分析,結果顯示,11起案件中,涉案律師被判無罪或駁回起訴,6起被判有罪,1起被免予刑事處罰,5起案件尚未結案,錯案率超過50%。
筆者在“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中找到了7個案例。通過分析發現,律師偽證罪在司法適用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律師偽證罪案件上訴率高。7起案件中,被告無一例外都選擇了上訴維權。第二,法律對犯罪的描述不明確。使用 "誘奸 "這種靈活、模糊、高度靈活的描述性詞語,必然導致辯護律師對罪與非罪界限的模糊認識。第三,量刑標準不同。律師偽證罪在量刑上缺乏可操作的判斷標準,司法實踐完全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部分研究學者主張律師偽證罪的存在問題具有一個相當的必要性,一方面社會上確實存在某些律師不擇手段能夠幫助嫌疑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的情況。目前我國律師行業企業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自律性,因此用立法技術進行管理約束是十分必要的。另一重要方面該罪名的存在一些具有中國一定的合理性,司法非良性運作導致的后果不能只是簡單歸責于罪名的設立。
也有學者認為應廢除律師偽證罪,認為律師偽證罪存在立法技術缺陷,犯罪描述模糊,以律師為主體,涉嫌對律師職業歧視。實踐中,律師正當防衛行為容易被用于職業報復和追究刑事責任。
應當說,律師偽證的存廢是一個價值選擇問題。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自產生之日起,就一直在兩大陣營之間爭論不休。偽證罪在實踐中的濫用并不是由犯罪本身造成的,而是由其獨特的社會背景造成的。辯護的審判方式是通過當事人的反駁來查明真相,從而正確定罪量刑。
此外,一旦證人撤回供詞,而律師提供的證據有缺陷,就很容易將矛頭指向律師。此外,我國法律職業發展時間短,職業標準不完善,許多律師的執業行為確實徘徊在法律與非法的灰色地帶之間,多種原因交織在一起,調查控制機關對律師提起公訴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對律師偽證罪的探討應當超越偵控機關和律師兩大陣營的利益限制,充分發揮價值判斷和刑罰指導作用,使各方當事人能夠在明確的法律框架下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
深圳律師事務所認為,從律師義務的角度分析律師作偽證刑事責任的癥結所在律師偽證罪引起爭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刑事辯護律師對當事人、司法機關及其自治組織的義務角度出發,可以更好地解釋這一罪名在實踐中遇到瓶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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