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原來,被告是兄弟姐妹,母親是呂素琴。母親呂素琴和第一任丈夫劉少禮有五個孩子,劉艷飛、劉啟華、劉啟山、原告劉麗杰、被告劉啟東、第二任丈夫劉少恩有兩個孩子和被告劉啟林,現在兩個丈夫和孩子劉艷飛、劉啟華、劉啟山已經去世。母親呂素琴由女兒劉艷飛撫養,后來因劉艷飛生病去世,自2020年起由原告劉麗英撫養。母親呂素琴現在患有老年癡呆癥,不能照顧自己。同時,她分不清孩子和日常事物。她需要全年照顧她。
另查,福田區律所據原告劉麗英介紹,呂素琴目前對藥物治療沒有特殊需求。再查,呂素琴由社區每月發放100元老年補貼卡,現在被告劉啟林處。據原告介紹,老人的財產狀況有一棟樓。村里有一棟房子,另外4萬元由呂素琴孫子保管部門用于老人死后的喪葬費用。呂素琴除了沒有實際補貼的補貼卡外,沒有其他收入來源。根據《遼寧省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相關數據》,全體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2203元,即每月1850.25元。
劉麗英向一審法院起訴:三名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母親贍養費和護理費1500元,母親社區補助費100元。事實原因:由于原告母親除社區補貼100元外,沒有收入(母親補貼被劉啟林扣除),現在母親老了,生活無法治理,需要孩子24小時輪流照顧,輪到次女劉麗杰。次子劉啟林拒絕贍養,原告多次勸說調解,仍拒絕贍養義務,但原告不得不向法院起訴,請求如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尊重老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有義務贍養父母。當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主張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的贍養費和護理費,因為呂素琴現在91歲,識別和控制能力,真的需要護理和照顧,老年人沒有收入來源,社區補貼沒有實際享受,因此,作為孩子。被告不僅要照顧母親的生活,還要給予精神上的安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贍養費。
至于被告每人應支付的具體金額,綜合考慮當地消費水平。呂素琴的基本生活條件和孩子的負擔能力,法院認為具體支付金額以《遼寧省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相關數據》中全體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為22元,203元為1元,850.25元為宜,即被告每人每月應支付母親呂素琴462.56元(1.850.25元/4=462.56元),法院不支持過高請求。至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由于老人沒有雇傭專人照顧,醫院不支持護理費。
關于被告劉啟林。劉麗杰主張原告劉麗英不是贍養人,無權主張贍養費,因為老人呂素琴年紀大,患有阿爾茨海默病,法院審判人員與老人呂素琴面對面會面觀察交流,雖然老人呂素琴身體狀況良好,但不能正常溝通,沒有識別能力和控制能力,在這種情況下,老人不能在訴訟中維護自己的權益,現有的情況也不能委托訴訟代理人,同時,老人現在住在原告劉麗英的家里,原告實際上承擔了贍養費的責任,原告劉麗英有權通過訴訟提起贍養費糾紛,以維護原告劉麗英自己的權益,原告符合起訴條件,因此法院對被告劉啟林。劉麗杰說,原告劉麗英無權主張贍養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劉啟林。劉麗杰說,她有能力贍養母親,愿意承擔實際贍養責任。由于老人呂素琴年紀大了,生病了,不方便改變生活環境或輪流贍養孩子。因此,二審法院出于人文關懷和對老年人現實的尊重,酌情認定不宜采取輪流贍養老年人的方式,以免改變老年人的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因此,法院不支持被告劉啟林。
關于原告劉麗英主張被告劉啟林返還母親呂素琴社區補貼卡,由于社區補貼卡是社區對母親呂素琴的補貼,實際權利應由母親呂素琴實際享有,被告劉啟林應返還。
一審法院根據此判決:一、被告劉啟東、劉麗杰、劉啟林每人每月向母親呂素琴支付462.56元贍養費;二、被告劉啟林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返還母親呂素琴社區補助卡;三、駁回原告劉麗英的其他訴訟請求。
劉麗杰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1.要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上訴人每月不支付462.56元的贍養費。2..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被上訴人不是被扶養人,無權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定,劉麗英有權通過訴訟提起贍養費糾紛,以維護原告劉麗英自身權益,符合起訴條件。劉麗杰說,劉麗英無權主張贍養費不予支持是錯誤的,也不符合法律規定。首先,被上訴人不是被扶養人,無權索要贍養費,贍養費只能由被扶養人本人主張。由于母親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母親的監護人依法行使權利。本案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均為監護人,上訴人、原審被告對被上訴人作為母親的監護人有異議,不同意擔任監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能認定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執行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因此,由于監護人對被上訴人作為監護人有異議,應當由母親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指定監護人,被上訴人不是母親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指定的監護人,無權提起訴訟;其次,母親一直住在自己家里,根本沒有住在被上訴人家里,原審法院認定這是錯誤的;第三,上訴人愿意支持母親,也有能力支持母親,暫時不支持的原因完全是因為上訴人擅自占用母親的房子,上訴人不能進入母親的房子,上訴人暫時不能支持母親的責任完全在于被上訴人。
二、原審法院認為母親由被上訴人贍養錯誤。原審法院認為老人呂素琴現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不便于更換居住環境或以子女輪流撫養的方式進行生活,不易采取子女輪流撫養的贍養方式贍養老人,從而不改變老人的生活環境和起居習慣,故劉啟林、劉麗杰主張贍養不予支持是錯誤的。首先,上訴人愿意贍養母親,也愿意自己贍養母親,而不是輪流贍養母親,而原審法院卻以不宜采取子女輪流撫養的贍養方式贍養老人,剝奪上訴人親自贍養的權利顯然是錯誤的。其次,上訴人贍養老人更有利于母親安享晚年,第一,上訴人愿意贍養母親;第二,上訴人有能力贍養母親;第三,上訴人比被上訴人身體好,而被上訴人在開庭時就曾暈倒,身體不好,無法盡到贍養母親的義務,而上訴人完全有能力贍養母親。
三、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提供的視頻沒有經過質證,就予以采信是錯誤的。上訴人至今沒有看到被上訴人提交的視頻,而原審法院對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予以采信,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四、原審法院認為存放在母親外孫的40,000元是喪葬費用是錯誤的,此款是贍養母親的費用,是上訴人給付母親的,存放在母親的外孫手中,此款不是喪葬費用,應當用于支付母親的生活費用,而不是用此款辦理母親的喪葬事宜,原審法院對此認定是錯誤的。
五、原審法院認定母親有兩套住房是錯誤的,母親只有一套住房,在農村的住房不是母親的,而是上訴人的,和母親無關。另外,被上訴人是在大姐劉艷飛去世以后,才強行霸占母親房屋的,其贍養母親是在2020年底開始的,至今只有幾個月時間,其就提起訴訟,顯然不具備贍養能力。
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本案中,被上訴人無權代替母親提起訴訟,索要贍養費,故應依法駁回被上訴人起訴。
劉啟林向二審法院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第一項、第二項,依法改判上訴人每月不給付贍養費462.56元,不返還母親社區補助卡。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劉啟林上訴的事實與理由前五項與劉麗杰一致,其第六項為:社區補助卡是母親的,被上訴人無權索要。理由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本案中,被上訴人無權代替母親提起訴訟,索要贍養費,故應依法駁回被上訴人起訴。
劉麗英、劉啟東答辯:服從一審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二審期間劉麗英提交了母親呂素琴的音像視頻,經各方當事人質證,均未有異議。
二審法院二審期間爭議的焦點:1、劉麗英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權利;2、被贍養人呂素琴應如何贍養更為合適;3、呂素琴的存款40,000元應否用于生活費支出;4、劉啟林應否返還呂素琴社區補助卡。
關于本案第一個爭議焦點。經查,雙方當事人之母呂素琴,現年91歲且患有老年癡呆癥。其曾由其女劉艷飛贍養,后在劉艷飛于2020年生病去世后,由劉麗英接替照顧至今。呂素琴除社區補助100元外,無其他任何收入。劉麗英在一審法院起訴稱:“母親補助費一直被劉啟林扣用,現母親年事已高,生活不能治理,需兒女24小時輪流照顧,輪到次女劉麗杰、次子劉啟林拒絕贍養,經多次勸說調解,依舊拒絕贍養義務,無奈只好向法院起訴”。另查,在劉麗英提供的呂素琴視頻錄像中,劉麗英在呂素琴清醒時問:“國家給歲數大的人發的補貼,都被你兒子花了,你花著沒?”及“現在他們大伙都不拿錢養活你,就我一個人養活你”。呂素琴回答:“我沒花著那個錢,你給我要這個錢”及“你問問他們:我媽就我一個人的啊?沒養過你們啊?你們誰也不管都我個人管啊”“(同意你去要生活費)我怎么能不同意呢?你給我要錢還不同意,我還上哪同意?別人誰管你?”以上證據均系呂素琴真實意愿的表示,二審法院予以采信。二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呂素琴的四名子女,現僅由劉麗英一人在進行日常照顧,為請求其他子女承擔贍養義務,劉麗英以其名義代表呂素琴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綜合考慮呂素琴現精神及身體狀態,對其訴求予以受理并無不妥。
綜上,一審法院因呂素琴自身狀況不能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麗英現實際承擔贍養責任,為維護劉麗英的權益認為劉麗英有權利提起訴訟,主張呂素琴的贍養費并無不妥,予以支持。上訴人關于劉麗英無權主張贍養費訴訟的請求,不予支持。上訴人劉麗杰于本案二審中提出“上訴人暫時沒有贍養是由于被上訴人擅自霸占母親住房,上訴人無法進入母親住房導致,其不能贍養母親的的責任在于被上訴人劉麗英,其無權提起訴訟。”但并未提供證據,不予采信。
關于本案第二個爭議焦點。經查,劉麗英在一審庭審中陳述:“自從我姐給我打電話,讓我幫助照顧,我發現母親早就老年癡呆了,都是我姐照顧,我姐有病去世我認為跟這有直接關系。我說輪流贍養問他們是否同意,他們都說同意,后來輪流到劉麗杰的時候,她一直不來照顧,我跟他女兒打電話,讓她女兒幫忙勸說,她也不來,我又找村里,村里喊她來,她也不來也不管,她說你有能耐就去法院告我,找村里也沒有用,我坐家等著你。”、“老人自己住在自己的房子,所有的費用母親沒有辦法交,一直都是我在交,所以我需要其他人平攤費用。6000元是根據老人有老年癡呆,不能自理,需要我領著去,都是我一個人照顧。除了補助卡沒有任何其他錢,有地有山租出去了,錢都給劉啟林了”。劉麗杰在一、二審庭審中辯稱:“贍養費的問題我母親不用拿錢,我有能力照顧我母親。輪流贍養,原告強行要求母親歸他們,還要求我們強行輪流,還不讓接家里照顧;我母親先后有2任丈夫”,后提交答辯材料表示:“自己家里有小女兒上學需要照顧,不同意輪流贍養,且輪流贍養母親百年后與誰合葬有爭議,希望母親歸其贍養”。劉啟林一審庭審答辯:我不同意給贍養費,因為我動遷費是我跟我母親二人的,房子、錢什么也不給我,讓我出去,我說我什么也不要,咱們法庭見,他說我在法庭等你。2017年我就起訴到鐵東法院,法院給予調解,一共動遷26萬元,原告給我15萬元。”劉啟林答辯材料表示:“愿意贍養母親”。劉啟東庭審答辯主張:“沒什么意見,我掙不來錢,歲數大了,身體有腦血栓”。另查,在劉麗英提供的呂素琴視頻錄像中,劉麗英在呂素琴清醒時問其是否同意由子女們挨家接走伺候時,呂素琴回答:“我不愛去,我上人家那碗朝上碗朝下那么容易嗎?我就在這自己家,有碗飯我就喝點,沒有我就餓著”。
福田區律所綜合上述陳述,二審法院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被贍養人年事已高,其明確表示不愿意離開自己的住處。呂素琴雖患有老年癡呆癥,但對其清醒時的意思表示不應違背,子女們應尊重老人的意愿生活,且由女兒照顧母親比較方便,因上訴人劉麗杰現小女兒上學需要照顧不能離家的處境,被上訴人劉麗英自姐姐去世后一直在母親家照顧母親的起居,從最有利于老人利益考慮,應由劉麗英照顧呂素琴更為合適。故一審法院認為劉啟林、劉麗杰雖主張其具有贍養母親的贍養能力,愿意承擔實際贍養責任,但因老人呂素琴現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不便于更換居住環境或以子女輪流贍養的方式進行生活,出于對人文關懷的考慮以及對老人現實情況的尊重,為不改變老人的生活環境和起居習慣,判決不采取子女輪流贍養方式贍養老人,而由劉麗英在呂素琴住處負責照顧,并依照《遼寧省20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中的全體居民人均消費年支出為22,203元,即每月為1,850.25元的標準,確定呂素琴的四名子女劉麗英、劉啟東、劉麗杰、劉啟林每人每月給付母親呂素琴462.56元(1,850.25元/4人=462.56元)合理,該判決并未剝奪二上訴人贍養老人的權利,故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另查,一審法院認定“老人現居住在原告劉麗英家中”有誤,二審法院予以更正。
關于上訴人提出的本案應當先由相關部門確認監護人的問題。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系呂素琴子女,均具有呂素琴法定監護人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本案中劉麗英自2020年11月接管母親至今,二上訴人并未提出異議,而是在劉麗英提起贍養費的訴訟后方以其非指定法定監護人為由,不同意母親歸劉麗英贍養。二審法院認為,二上訴人請求確認指定監護人可另行訴訟。福田區律所綜上,一審法院在沒有確定指定監護人之前,對呂素琴的贍養問題先進行判決,是為及時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減少不必要的訴累,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上訴人的此項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第三個爭議焦點。二審法院認為,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呂素琴雖有存款40,000元系其自愿放其外孫保管,但該款系呂素琴為用于自己百年之后的相關費用,除此再無其他收入,上訴人以此作為可以免除自身贍養義務的理由于法無據。一審法院將該款確認為待老人身故后的喪葬支出費用符合常理,二審法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此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第四個爭議焦點。經查,劉啟林與劉艷飛、馬文元之間不當得利糾紛,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調解書,由劉艷飛、馬文元賠償劉啟林15萬元。其中并無有關劉啟林可以不付贍養費一節。上訴人劉啟林于二審法院二審中提出“如果由劉麗杰贍養母親,我就拿卡出來”,劉麗英陳述:“劉啟林于2020年8月、2021年6月兩次將卡中余款取走,共計3,100元”。二審法院認為,劉啟林無故扣留呂素琴所享有的社區補助卡多年理應交出,其以社區補助卡是母親的,劉麗英無權索要拒絕返還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提出一審采信的視頻證據沒有進行質證一節。二審法院二審庭審中,對于呂素琴有關愿意在自己家養老的音像視頻進行了播放,雙方對此均無異議。一審法院對該視頻是否質證,并未影響本案的判決結果,故對上訴人此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提出母親呂素琴有兩套住房一節,因與本案無關,且不能因為有財產而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故對上訴人此項上訴理由二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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