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很多人都會在生前寫好遺囑。但是我們一定要知道代書遺囑并不是由被人寫然后有見證人就可以的,它需要適格的代書人與見證人才有效,那么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及見證人的有效條件包括什么呢?接下來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您解讀關于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及見證人的有效條件。
《繼承法》第十八條明確劃定到,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和代書人:
(一)無行動能力人、限定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瓜葛的人。
在實踐中,因為承繼人和受遺贈人局限明確輕易界定,存在爭議的往往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存在利弊關系的人。
究竟哪些人大概會被認定存在利害關系呢?
起首,近親屬應劃入消除的局限。生存中,白叟請人代書遺言往往會找本人比擬相信的親戚,比方,無效。其次,與繼承人有關的債權債務人也應劃入排除的范圍。因為存在金錢上的利益關系,也可能會被認定為利害關系人。
代書遺言需求注意的事宜有二點:
1、如當事人抉擇接納訂立分居和談的體式格局來處分家庭財富,最佳由觸及遺產的被繼承人自己書寫該協議。如果被繼承人不識字或是其他客觀原因不能親筆書寫,就涉及遺產部分應起草合乎法律要求的單獨遺囑,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假如抉擇代書遺言這類方式,最佳的見證人和代書人是中間的街坊和單元瓜葛要好的共事,因為這些人既熟知家庭情況,又不存在親屬關系,所立的代書遺囑效力較高。記得,繼承人是不需要在遺囑上簽字的,但被繼承人與見證人、代書人必須簽字。
以上便是深圳遺囑繼承律師對于如何才能夠作為代書遺言的代書人及見證人的相關法律問題。《繼承法》劃定的遺言法定方式有:公證遺言、自書遺言、代書遺言、灌音遺言和行動遺言。正如后面所講到的既然遺言是于遺言人殞命時才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那么在遺囑發生效力之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重新訂立遺囑。如果您在生活中涉及關于此類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撰寫遺囑、遺囑見證等等都可以聯系我們為您進行委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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