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酌情調配請求權作為繼承法劃定的一項首要權力,目標是使調配遺產時可以或許統籌依托被繼承人扶養的人、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與法定繼承人的正當權益,以求兩邊在權力責任上趨于平衡,實現遺產分配公平。研究遺產酌情分配請求權法律適用的認定因素和司法尺度,探求適當的法律服務方式方法,以期妥善處理此類案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糾紛律師為您講解遺產酌情調配請求權與繼承權的糾紛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遺產酌情調配請求權的法令依據
《繼承法》第十四條劃定:“對繼承人之外的依托被繼承人撫養的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人,或許繼承人之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能夠分給他們適量的遺產。”對于上述非凡調配準繩的遺產權利人若何經由過程法令手法維護其權力,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多少題目的看法》第三十二條劃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在二年以內起訴的,應予受理。”上述規定圍繞的權利,可以稱之為“遺產酌情分配請求權”,也稱之“遺產酌分請求權”、“遺產酌情請求權”。
二 、遺產酌情調配請求權與繼承權的糾紛
遺產酌情調配請求權與繼承權的糾紛,首先面臨的問題是需求接頭行使次第,即遺產酌分請求權是不是擁有優先效力。理論和實務領域中對此認識不一,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1、第一種觀念覺得遺產酌分請求權不得優先于繼承權。遺產酌分請求權人應該依據殘剩遺產的數額、承繼人和遺產酌分請求權人的生存狀態、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情況,適當分得遺產。
2、第二種觀念覺得遺產酌分請求權應該優先于繼承權。遺產酌分請求權人盡管不一定與被繼承人有血統糾紛,但存在撫養糾紛,即要么依托被繼承人撫養,要么對被繼承人進行了撫養。是以,遺產酌分請求權應該優先于繼承權,即承繼開端后,先從遺產中扣除酌分的數額,而后承繼人才開始分割遺產。從法律效力上看,遺產酌分請求權應當是法定遺贈。所以繼承開始后,遺產的清償順序應當是遺產債權、遺產酌分請求權、遺贈。
3、第三種觀念覺得:應差別對待遺產酌分請求權的優先效能。受被繼承人撫養的無勞動才能又無生存起源的人的遺產酌分請求權應該優先于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債務和受遺贈人的受遺贈權。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繼承人之外的人的遺產酌分請求權可后于被繼承人的債權而先于受遺贈人的受遺贈權。
二者的糾紛應當是公道維護,不存在前后、主次的差別。從法條的字面懂得,“能夠分給他們適量的遺產”,即代表遺產酌情調配請求權人可以或許與繼承人分享遺產,并無明確和限制先后次第。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在《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多少題目的意見》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梢?,最高法也沒有將酌分權人與法定繼承權人劃分三六九等,而是表達了“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公平對待的態度。以上就是深圳遺產糾紛律師為您講解遺產酌情調配請求權與繼承權的糾紛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產糾紛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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