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原告重慶市河山房管局謝絕向被告供應屋宇信息查問的正當性問題,原告重慶市河山房管局辯稱其不向二被告供應屋宇查問信息,是因為二被告未能供應被查問人的屋宇座落信息,原告依據《房地產掛號手藝規程》的相干劃定不予供應屋宇査詢正當。鹽田區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原告陳思、蔡榮鳳作為代辦署理訴訟的狀師,憑《受理案件通知書》、狀師事務所介紹信、受權委托書、狀師執業證等材料,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中華國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被告重慶市國土房管局申請查詢涉案當事人的房屋查詢信息,被告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子以提供房屋查詢服務。
此外,就法律位階而言,被告拒絕提供房屋查詢服務所依據的《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法律層級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被告應當根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適用法律位階較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向二原告提供房屋查詢服務。
綜上,原告重慶市河山房管局謝絕為被告陳思、蔡榮風供應屋宇查問辦事的行政行為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重慶市河山資本和屋宇管理局謝絕向原告陳思、蔡榮鳳提供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的行為違法。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重慶市河山資本和房屋管理局承擔。如不平本訊斷,可在判決書投遞之日起十五日外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正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國民法院。
幫忙執行,義務機關無權拒絕。日前,某省一市不動產掛號中央及其相干負責人陳某依據樂清市國民法院因其拒不幫忙施行作出的處罰決定,分別主動向該法院繳納全部罰款100萬元和5萬元。
6月13日,樂清法院經由過程施行批示平臺托付某省本地法院幫忙對被執行人某房地產開辟無限公司的房產進行后續查封。當地法院反饋稱,因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拒絕協助查封,難以辦理委托查封事宜。
8月3日,樂清法院施行干警佩帶施行記錄儀赴此不動產掛號中央,依法要求其幫忙對涉案房產舉行續查封。該不動產掛號中央事情職員在收到投遞的相干查封文書后,無端遲延一個小時不予辦理。在屢次釋明后,相干事情職員牽強應允受理,但請求到另一窗口辦理查封手續。
執行干警到達指定窗口后,窗口工作人員在接收查封材料后再次惡意拖延,直至20余名自稱為被查封房產業主的案外人來到不動產中心,對樂清法院執行干警進行圍堵,嚴重妨害了房產查封及后續強制執行工作的開展。
《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有義務幫忙考察、施行的單元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
(一)無關單元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無關單元接到國民法院幫忙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無關單元接到國民法院幫忙施行關照書后,拒不幫忙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余拒絕協助執行的。
國民法院對有前款劃定的行動之一的單元,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許間接義務職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執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小我私家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如下。對單元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如下。
拘留的刻日,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構造看守。在拘留時期,被拘留人抵賴并矯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鹽田區律師了解到,8月23日,針對有音頻記載證明的該不動產掛號中央及其事情職員拒不幫忙樂清法院查封被執行人房產的行動,樂清法院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對該不動產掛號中央處以100萬元罰款,另對其相干負責人陳某處以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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