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說,即共犯的供述是一致的,可以相互印證的。因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之間存在利益關系,不能僅以此為依據定罪量刑。也就是說,刑事訴訟法第53條所指的“被告人供述”,不僅是單一被告人的供述,也包括共犯被告人的供述。深圳律師事務所來講講其中的一些問題。
折中說,即共犯對于口供的性質問題仍然是我國口供,應視為“被告人進行供述”,共犯間不能滿足互為影響證人。該說認為,要堅持中國適用刑訴法第五十三條。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并處刑。但是,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非常謹慎地定罪:
?。?)每名被告人被單獨關押,排除了串通的可能性;
?。?)被告人的陳述沒有犯罪,排除了以酷刑勒索、誘騙和欺騙供述的可能性;
?。?)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的細節基本相同;
?。?)當只有兩個共犯時,原則上不能僅通過供詞的相互佐證來判決。只有當有三個以上的共犯時,才能謹慎行事。
鑒于上述觀點,提交人認為,對共犯供述的證據效力的保證應當明確以下問題: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共同被告人的供述不是證人證言。在沒有其他證據相互證明的情況下,不能確認同案被告人的人口供述的客觀真實性。很有可能在同一個起訴程序中有同案犯為了推卸罪責或者爭取立功而作虛假供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即認定共犯人供述的證據能力。用口供來證實口供,就等于用一個不確定因素來證明另一個不確定因素,其結論也將保持不確定性。
對于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也不是絕對地不能自己作為定案根據。共同犯罪人對其他企業共同犯罪人的犯罪問題行為在一般這種情況下會比較分析了解,如果我們能夠進行如實供述,經查證屬實,其所研究提供的材料將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被告人責任的區分具有實踐證明力。
這就需要要求在共同構成犯罪案件中,控訴機關不應過分倚重同案被告人的口供,還應盡量收集以及其他不同種類的證據證明同案犯口供的真實可靠性,使各種電子證據之間關系能夠有效形成這樣一個系統完整的證明經濟體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肯定論”存在忽視被告人和證人的訴訟地位和權利義務的嫌疑。它混淆了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被告人與證人的本質區別,“否定”符合刑事訴訟中注重人權保護的趨勢,體現了刑事訴訟中人權保護的價值; 由于它滿足了僅以共犯的供述為基礎的定罪例外條件,實際上,我們已經獲得了其他能夠證實共犯供述真實性的證據,其本質與“否定理論”沒有區別。
由此我們應當可以肯定地說,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被告人供述”的范圍管理不應僅僅指單個被告人,還應當主要包括傳統共犯被告人方符合其立法工作精神。因此在企業認定同案犯口供的證明力時,須明確以一定問題數量和質量的其他相關證據對該口供的證明自己效力方面進行有效補充,即適用法律證據補強。
證據補強賦予刑事訴訟以重要研究意義,不僅能夠成為社會保障我國司法公正、防止法官在審理案件發展過程中我們可能導致出現的判斷一個錯誤,而且企業可以進行有效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借鑒學習國外一些關于同案犯口供補強的普遍做法,筆者認為在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對于同案犯口供證明力的把握及補強應注重通過以下幾點:
?。?)共犯的證詞不得獨立證明,即使共犯的證詞是一致的,只要沒有其他證據證實,也不得定罪。
?。?)佐證證據應獨立于共同犯罪人的供述,共同犯罪人的供述應來自不同的來源。共同犯罪人的供述不能作為佐證。
?。?)補強證據應當與共犯的供述有關,符合作為最終證據的與案件有關的特征,能夠直接將案件事實與被告人聯系起來,或者通過一些間接證據將被告人與案件事實聯系起來。
?。?)補強證據應具有進行一致性,應與其他同案犯口供相印證,在證明研究內容及對象上與口供以及保持高度一致。
?。?)佐證證據應當足以證明共同被告實施的犯罪事實。
2014年12月26日,在北京工人體育場發生的一系列肇事逃逸事故中,3人死亡,7人受傷,震驚了中國和世界其他地區。
深圳律師事務所認為作為中國一名教師專業學習刑事責任律師,在案件情況發生后不久即接受企業委托介入了本案。而在我國二審階段,金復生的家人本已委托筆者可以繼續自己辯護,但在會見金復生時,金復生卻拒絕了,他自知必死無疑,不愿再拖累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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