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議書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深圳福田刑事律師結合案件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和情節,依照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和刑法規定的法定刑期,向法院提出各被告人應當判處何種罪名和較為具體刑罰的一種法律文書。如何量刑原本只是刑事法官最關心的問題,然而,隨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多數案件都需要由檢察官和被告人在辯護人的見證下進行量刑協商。2021年7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就量刑問題作出了規范。
一、規范化制作量刑建議書
第一,結構嚴謹,內容完整。根據最高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四條及《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格式樣本(2020版)》的規定,量刑建議書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個部分。首部包括制作文書的檢察院、文書名稱和文書編號。尾部包括制作文書的檢察官署名、文書具文日期及院印。正文部分是文書的重點,主要內容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節、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的種類、刑罰幅度、可以適用的刑罰執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議的依據和理由等。法定刑為依法應適用的具體刑罰檔次。量刑情節包括法定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和酌定從重、從輕處罰情節,如果有其他量刑情節的,可以列出。法律依據包括刑法、相關立法和司法解釋等。被告人犯有數罪的,應當分別指出其觸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節,對指控的各罪分別提出量刑建議后,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提出總的量刑建議。一案中有多名被告人的,可以分別制作量刑建議書。
第二,語言客觀,說理具有針對性。量刑建議書的語言須準確、精煉、樸實、莊重,忌用渲染性、描繪性以及夸飾、比喻類語言,力求平實、恰當、確切,既不能一味地求簡,把應該寫明的內容漏掉,也不能重復敘述,過于拉雜。用懇切明了的言語闡明量刑情節,用明確具體的文字說明量刑的處理意見。文書的說理是對提出量刑建議依據的論證和說明,應加強說理的針對性,不迂曲,不隱晦,闡釋理由詳略得當,論證精要,一語破的,這樣有利于提高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可接受性。
第三,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是審查認定的罪名闡述方式要規范。不能將“涉嫌”“經本院審查認為”等語詞省去或簡化,這種表述雖然不影響意思表達,但未突出檢察權的性質與地位。二是法定刑引用要具體。引用的是建議適用的具體刑罰檔次,而非法定刑中規定的全部刑罰檔次。有些罪名的法定刑包含幾種不同的量刑檔次,量刑建議書在引用某種量刑幅度時,應當指明被告人屬于哪種檔次。三是量刑情節表述要全面、完整。應全面考慮案件中所有可能影響量刑的因素,包括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法定情節和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酌定情節。一案中存在多個法定、酌定量刑情節時,每個量刑情節均應得到實際評價。四是指明量刑建議的法律依據。量刑建議的法律依據包括刑法、相關立法和司法解釋,應寫明具體依據的條款,不能簡單表述為“故根據規定”“綜上”等。五是量刑建議力求準確。嚴格按照相應步驟和方法實現規范化量刑,首先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其次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在起點刑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最后根據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擬定宣告刑。
二、選擇起點刑
第一,選擇的依據。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之所以把起點刑多規定為一個幅度,是因為犯罪行為形形色色,入罪或跳檔的條件也有很多,如果沒有幅度,會導致無法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如,在故意傷害案件中,輕傷一人即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在第一檔所規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量刑。然而在實踐中,輕傷一人的情況各不相同,同樣是輕傷,造成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危害性也不同,因此需要選擇不同的起點刑。
第二,考量的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內選擇具體、合適的量刑起點,需綜合考量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案件社會危害性大的和被告人人身危險性高的,起點刑就高一點,反之就低一點。如上述的故意傷害罪,《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僅規定故意傷害一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那么對造成輕傷一級的,可以選擇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對造成輕傷二級的,可以選擇有期徒刑一年作為量刑起點,因為前者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同樣是造成輕傷二級的,對于一拳頭打成的鼻骨骨折,可以選擇有期徒刑八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而對于拳打腳踢造成多處骨折的,可以選擇有期徒刑一年作為量刑起點,因為后者的人身危險性更大。
第三,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是以犯罪既遂狀態來選擇起點刑。即使案件系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在選擇起點刑時也應按照假定已經既遂時所處的法定刑幅度來選擇。二是選擇起點刑時應盡量排除后續調整基準刑的情節或因素,否則將導致重復評價。
三、計算基準刑
第一,計算的依據。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在起點刑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指具體犯罪行為超過基本犯罪構成的加重結果事實,是增加刑期的核心要素。不同的罪名,衡量其社會危害性的核心要素不同,如侵犯財產類犯罪,主要以財產金額為核心評價要素;侵犯人身權類犯罪,主要以人身傷亡情況作為核心評價要素。
第二,幅度的確定。對于《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的罪名,刑罰增加量標準按照該指導意見來確定。如非法拘禁罪,深圳福田刑事律師根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所對應的刑罰增加量標準為,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10%~20%的刑期。對于《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未涉及的罪名,增加刑罰幅度標準需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或執法意見的規定自行計算,具體可以根據法定量刑幅度中最高刑和最低刑分別對應的條件,按照均衡的原則計算出刑罰增加量的標準。
第三,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是同一個罪名中不同量刑檔次對應的刑罰增加量標準不同。如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檔的刑罰增加量標準與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一檔的刑罰增加量標準就不一樣,隨著刑期的增加,刑罰增加量的幅度會減小。二是在設置刑罰增加量標準時,對于某些罪名有多個維度的,應比較后適用處罰重的。如非法經營罪,司法解釋中規定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均作為刑罰增加量標準,設置的維度既可以是非法經營金額,也可以是違法所得數額,兩者比較后,在對被告人量刑時應選擇適用違法所得標準計算基準刑。
四、擬定宣告刑
第一,量刑的原則。一是完全評價原則,即對影響量刑的各種因素全部進行考慮(按照時間包括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種情節,按照法定刑包括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在量刑時全面評價分析。二是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即某個影響量刑的因素如果已經使用過,就不能再重復使用。如盜竊罪中的前科,如果該前科已經是入罪的必要條件,那量刑時就不能再次使用;如果該前科已經讓被告人成為累犯,那么在使用累犯量刑情節時,就不能再將其作為前科情節;如果有多次前科,對其中未作為累犯或入罪情節使用的,仍應作為前科量刑情節使用。需注意的是,在確定起點刑時考慮過的情節一般不能作為量刑情節再次使用。
第二,計算的方式。根據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擬定宣告刑。優先適用的量刑情節數量是有限的,基本都是減少基準刑的情節,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其他量刑情節既有減少基準刑的情節又有增加基準刑的情節,包括坦白、自首、認罪認罰、立功、累犯、前科劣跡等。其他常見的主要量刑情節包括作用較輕的主犯、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退贓退賠、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達成和解、取得諒解、對弱勢人員犯罪、在災害和突發事件期間犯罪、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動機卑劣及各具體罪名中的其他情節。
第三,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是減輕處罰和免予刑事處罰本質不同,前者要求處罰,必須給予一定的刑罰,而后者是不處罰,不能判處刑罰。因此,對減輕處罰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不能減至免予刑事處罰。當具體罪行對應的法定量刑幅度中的最低法定刑已是最低刑種時,不能依據減輕處罰情節而免予刑事處罰。當然,這種情況下如果確實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二是刑事訴訟法規定認罪認罰的可以從寬處理,刑事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罰,雖然都是從寬,但兩者是有區別的,刑事和解是一種量刑情節,且適用范圍有限,而認罪認罰是一種制度,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如果允許因被告人認罪認罰而對其減輕或免除處罰,將導致刑法設置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體系被虛置。因此,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認罪認罰案件,對于減輕、免除處罰,應當于法有據,不具備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
五、適用緩刑的考量因素
第一,適用緩刑的條件。一是需要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二是受損法益得以恢復。侵犯財產類犯罪主要侵犯了個人的財產權,一般需要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侵犯人身權類犯罪主要侵犯了個人的人身健康權,一般需要賠償被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而導致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深圳福田刑事律師但特殊情況下,因被害人漫天要價等原因致使受損法益無法恢復的,也可以考慮在提存相關賠償款后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三是準確適用刑事政策。對于要求依法嚴懲的犯罪,一般不適用緩刑。如,目前我國正在嚴厲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上下游關聯犯罪的行為人,一般不適用緩刑。但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應進一步區分各被告人的作用,準確確定各被告人的罪責,做到區別對待,確實情節較輕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第二,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一是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不大的,可以考慮適用緩刑。如,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不少平臺為了擴大市場向新用戶派發優惠券,引發行為人騙取首單優惠。此類案件中被告人多是首次犯罪,主觀惡性不大,如果犯罪金額不高,又積極退賠的,一般可以考慮適用緩刑。二是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一般不考慮適用緩刑。如,具有多次前科劣跡的行為人及犯罪團伙的主要成員等。
第三,具體罪名特點及類案的協調。一是各罪名根據自身特點,都有酌定從輕或從重處罰的情節,有需要特別酌定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如具有酒后駕駛情節的交通肇事罪、具有無證駕駛情節的危險駕駛罪、具有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盜竊情節的盜竊罪等。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考慮適用緩刑,如因瑣事糾紛而故意傷害且情節較輕的。二是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相同犯罪情節的案件在是否適用緩刑上應當采用同樣的標準。
第四,案件特殊情況。案件特殊情況主要指裁量時需要考慮一些社會問題和內心的評判。前者如夫妻雙方都被羈押,但有小孩需要撫養或老人需要贍養的,在上述緩刑適用條件上就會對其中一方適當放寬。后者如一些案件中,一般人都能認識到被告人的實際犯罪金額遠不止指控的金額,但因證據收集問題無法認定的,通常會通過從嚴掌握從寬量刑幅度并不予適用緩刑予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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