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但大家現在普遍生活節奏加快,和鄰里的關系也比較淡薄。如果鄰里之間發生矛盾,甚至產生了爭執、拉扯,造成了受傷,這種情況訴諸法律的話,法院會如何處理呢?深圳損害賠償律師就實際發生的案例進行解讀。
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查明,張某某和封某某原系上、下樓鄰居之間關系。2008年12月1日上午8時許,因封某某家中沒有洗衣機通過排水管進行脫離下水系統管道直接導致出現滲漏水至張某某自己家中,張某某先至居委會作為反映情況,后又至封某某因為家中經濟交涉,張某某公司要求封某某立即至張某某家中需要查看,并拉扯封某某,而封某某就是堅持先擦干家中水漬再行查看,雙方可能發生問題爭執。嗣后,張某某及其家人以及案外人徐甲、徐乙亦至封某某對于家中,徐甲、徐乙將案外人封某某發現丈夫傅某某從床上拉扯他們起來,繼而傅某某、徐甲在臥室內,張某某、封某某及徐乙在臥室外主要過道內發生一些爭執。爭執這一過程中,張某某、封某某孩子受傷。此后,張某某國家至上海市楊浦區教育中心城市醫院驗傷就診,驗傷結論為腰4椎體壓縮性骨折。張某某共花去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分析人民幣)500.40元。封某某用戶至上海市楊浦區金融中心建設醫院驗傷就診,驗傷結論為右手軟組織嚴重挫傷、頭部周圍軟組織容易挫傷。封某某共花去醫療費308.50元。故張某某訴至最高法院工作要求封某某承擔賠償醫療費500.40元、護理費3,600元、營養費2,400元、交通費92元、護腰帶設計費用138元、殘疾保險賠償金48,015元、精神環境損害費10,000元、三期研究鑒定費2,500元;封某某則反訴制度要求張某某網絡支付醫療費308.50元及精神撫慰金9,000元。
在原審中,法院委托司法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對張某腰椎骨折是否為新傷、是否為新傷、傷與糾紛之間是否存在明顯關系,以及傷后殘疾程度、護理和營養持續時間進行了第四腰椎法醫學新鮮壓縮性骨折檢查。第四腰椎的脊椎壓迫性骨折是由于其本身的骨質疏松而產生的外力所致,而外力是主要因素。其傷害后遺癥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十級殘疾。傷后護理時間為2 ~ 3個月,營養時間為2個月。2500元的鑒定費由張先生預付。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張某某與馮某某因瑣事發生矛盾,未能保持冷靜克制,尋求法律解決,產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糾紛中,張某某受傷,馮某某的行為構成對張某某的侵權,對張某某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樣,張某某的行為也構成對馮某某的侵權,對馮某某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雙方對自身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因此,各方的賠償比例應由法院根據糾紛的原因和雙方的過錯程度來確定。法院說明法律后果后,爭議雙方仍放棄對其他共同侵權人的侵權主張,故馮某某、張某某對已放棄侵權主張的案外人應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張某某的醫療費用數額應當根據張某某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并結合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據、病歷等相關證據認定。張某某主張的交通費,由法院根據張某某的就醫情況和傷情確定。張某某主張的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由法院根據司法鑒定結論判決。張某某要求馮某某賠償皮帶費用138元,并提供了發票。這筆費用確實發生了,故上述請求法院可酌情支持。張某某請求馮某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馮某某要求張某某賠償醫療費用,也應根據馮某某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結合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據、病歷等相關證據確定。馮某某要求張某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馮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張某某醫療費150.12元、護理費675元、營養費540元、交通費27.60元、護腰帶費41.40元、傷殘賠償金9523元。張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馮醫療費92.55元;張某某、馮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判決后,張某某和馮某某公司不服,均上訴于本院。張某某上訴稱并辯稱,原審法院判決進行認定以及其為訟爭糾紛問題主要考慮過錯方不當且數項賠償損失金額的承擔一定比例大小不等;封某某是漏水事件的肇事方,在其提供上門交涉后既不需要主動公開道歉也不積極參與配合,反而要趕其走并直接推搡導致其受傷,故封某某才應是一個主要過錯方;且其受傷致殘后,身體與精神文化均受到了傷害,連居房也出售,理應獲賠精神環境損害撫慰金。故其不同意封某某的上訴機構請求。現上訴制度要求企業撤銷原判,發還重審。
馮提出上訴,并辯稱,原審認定張某是在雙方與徐某的糾紛中受傷,與兩名證人的證詞和張某的說法相矛盾; 除了張某的說法外,沒有證據證明張某的骨折是由于打人造成的。根據專家的意見,張的骨折是由于他的腰部向前彎曲造成的。因此,他不應該承擔張某受傷的責任,也不同意張某的上訴請求。上訴是撤銷原判決書正文的前六條和第八條,依法重新裁定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一審法院依據本案證據認定的法律事實正確,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本案侵權糾紛起因于滲水事件,作為相鄰方的訟爭雙方在該事件發生后由于均未能采取冷靜、妥善的方式處理紛爭,以致雙方及三個案外人發生了一定的肢體沖突,并在此過程中產生了張某某腰椎壓縮性骨折及封某某軟組織挫傷的損害后果,故原審認定雙方均有過錯,并無不當;又,基于訟爭雙方的舉證結果、張某某的傷殘鑒定結論,且雙方明確表示放棄對其他共同侵權人的賠償訴請,故原審認定的訟爭雙方的經濟損失范圍和金額及賠償責任比例,經核,于法不悖,符合侵權賠償的填補損害原則、合理必要原則及過失相抵原則,本院予以確認。而訟爭雙方分別主張己方并無過錯或對方系主要過錯,因相鄰方即使為滲水事件各執己見,但各方均無權以此為由傷害對方的身體健康權,況且證人也是在上述肢體沖突發生了一定時間后到達現場目擊的,故張某某和馮某某的上述主張均缺乏充分有效的依據,本院對此難以采信。至于張某某還上訴主張其應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因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律屬性異于經濟損失,獲賠該項須考量到精神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以及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之具體情節等綜合因素;故原審對張某某該項主張未予支持,經核,與法不悖,本院亦予確認。綜上,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本院應予維持。張某某和馮某某的上訴請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上訴被駁回,決定得以維持。
二審審理費為人民幣738.4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承擔人民幣659.10元,上訴人某某承擔人民幣79.30元。
本判決為終審法院判決。
以上就是深圳損害賠償律師整理的關于鄰里發生糾紛進而受傷后的處理實際案例。如果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深圳損害賠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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