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0日晚,秦和他的朋友們在昆明的一家火鍋店吃火鍋。吃飯時,秦起身去了浴室。在回到座位的路上,他因地面濕滑而意外摔倒。深圳市南山區律師經診斷,秦腕關節脫位。秦多次與火鍋店協商賠償失敗后,秦將火鍋店告上法庭。近日,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裁定火鍋店承擔80%的責任,賠償秦1.2萬元。
案情:火鍋店因地面濕滑而摔倒
2020年8月30日晚,秦某去昆明某火鍋店吃飯。吃飯時,秦起身去了浴室,回到座位上?;疱伒旯ぷ魅藛T拖地,地面濕滑,導致秦滑倒受傷。經醫院診斷,秦腕關節脫位,左掌需植入三根鋼針。
秦出院后,雙方無法就費用賠償金額達成協議,因此秦起訴西山法院。法院要求火鍋店支付54057.9元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后期治療費、鑒定費和交通費。
火鍋店辯稱,已經履行了基本的安全義務,在秦滑倒的地方,火鍋店在業務過程中有防滑墊,當時沒有防滑墊,因為當時超過正常營業時間,進入清潔階段,有黃色品牌禁止通行。秦摔倒后沒有及時就醫,火鍋店經營者一直在問對方是否需要就醫,所以火鍋店已經履行了基本的安全義務。因為秦喝了很多酒,忽略了警告牌,忽略了員工渠道等,所以他也有過錯。
審理:火鍋店未履行安全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原告在被告開設的火鍋店就餐。當被告即將關閉并開始清理和拖地時,原告在離開浴室回來的路上摔倒在火鍋店的員工通道上。深圳市南山區律師從庭審中查明事實,被告當時拖地后,確實存在地面濕滑的安全隱患,應認定原告摔倒與此有關。被告作為火鍋店的經營者,未能履行安全義務,應當對原告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原告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青年成年人。當他知道自己喝酒時,他應該比平時走路更加小心。但是,原告沒有注意到員工通道禁止通行的標志,也沒有充分注意腳下的通行環境,忽視了對自身安全的謹慎注意義務自身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依法減輕被告的責任。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原告承擔20%的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的損失,經法院調查,醫療費、后期治療費、住院伙食補貼費、誤工費、鑒定費共計15771.87元,被告承擔80%,即12617.5元。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已提前支付1.3萬元,超過被告應承擔的金額,被告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訴,原告的請求應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西山法院駁回了原告秦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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