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年1月12日,克瑞斯開始在品唯會公司工作,2018年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2019年6月26日,克瑞斯填寫了公司制作的《離職申請表》。離職類型:辭職。離職原因:家里有事(需要回去照顧老人)。2019年6月27日,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在審批欄簽署同意。簽字時間為:2019年6月27日,批準離職時間為2019年7月25日。
2019年7月2日和7月10日,克瑞斯要求撤銷離職單。公司給王力宏發了一條短信,回復說:我們已經調查并與部門溝通了你在7.10反饋的情況。因為你已經簽發了離職單,離職流程已經總部批準,現在離職不能改。2019年7月17日,王力宏申請仲裁,撤銷辭職信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駁回了王力宏的仲裁請求。王力宏拒絕接受裁決并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勞動者提出辭職,可以在30日到達前撤銷解除。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人為勞動者。勞動者只要履行程序上的預通知義務,給予用人單位至少30天的準備時間(為了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
羅湖黃貝嶺律師從這一規定來看,勞動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并不會立即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而是要求勞動者在30天后按照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即在30天到達前未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此期限內撤銷解除勞動的,不再要求繼續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勞動者依法處分權利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法律賦予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克瑞斯在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圖后,多次向公司強調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圖,公司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圖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事實依據,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精神。因此,克瑞斯在解除勞動合同意圖后7日(2019年7月2日)向公司撤銷意圖,并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克瑞斯最初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圖表明,克瑞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不能發生。
二審判決:解除意向已于6月27日到達公司,7月2日已超過解除意向的時間。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終止分為協商終止、勞動者單方面終止和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三種。要評估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違法,首先要確定勞動合同終止的類型。
羅湖黃貝嶺律師根據克瑞斯填寫的辭職申請表,2019年6月26日提出辭職申請,明確7月25日辭職。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或者三日單方面預告解除的方式,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的解除權屬于形成權,解除意味著一旦到達對方,就會產生法律效力。
勞動者預告終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區別在于是否需要通過要約承諾。協商終止是指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一方提出要約,經對方同意后作出承諾,即達到終止勞動合同的目的。要約可以在達到對方之前或者之前撤銷,也可以在對方作出承諾之前撤銷;形成權是指單方面意思,即達到對方即有效,不需要通過要約承諾。因此,形成權的撤銷意味著可以在達到對方之前或之前撤銷,但不能撤銷。
根據辭職申請表中規定的時間,克瑞斯在2019年6月26日單方面作出預告解除后,于6月27日抵達公司。2019年7月2日,克瑞斯首次發出撤回或撤銷辭職申請的意思,超過了撤回意思表示的時間,沒有撤回的后果,也不允許撤銷單方面意思表示。
一審判決混淆了勞動者單方面解除權和協商解除中的要約承諾,屬于適用法律的錯誤。公司上訴理由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二審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克瑞斯的訴訟請求。克瑞斯不服,向四川高院申請再審。
高等法院裁定,勞動者辭職屬于形成權,解除意味著一旦到達對方,就會產生法律效力。
經羅湖黃貝嶺律師審查,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辭職申請表明,2019年6月26日提出辭職申請,明確7月25日辭職,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30日或者3日單方面預告解除的方式,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屬于形成權,解除意味著一旦到達對方,就會產生法律效力。
2019年7月2日,克瑞斯首次發出撤銷或撤銷辭職申請的意思,超過了撤銷意思表示的時間,沒有撤銷的后果,也不得撤銷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二審認定本案不構成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并不不不當。綜上所述,高院裁定駁回克瑞斯再審申請。深圳勞動合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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