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陳偉卿涉及侵占、挪用經濟犯罪嫌疑一節,與本案合同糾紛屬于兩個法律關系,公安部門立案偵查,并不影響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審理本案當事人的民事合同糾紛。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合同案件律師一起看看吧。
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外灘支行以民事糾紛起訴四名被告,并無不當。大眾藥業的辯稱,不予采信。
據此,原審判決如下:
一、華眾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外灘支行償付票據款人民幣390萬元;
二、華眾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外灘支行償付自2002年6月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39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付,暫計至2003年9月15日為373463元);
三、外灘支行到期未獲清償,則外灘支行有權以大眾藥業所有并抵押的滬工商合(02)抵字第10號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項下的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大眾藥業、華宇融公司、寶營公司對大眾藥業上述抵押財產不足清償外灘支行債務的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對外灘支行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1377元,財產保全申請費人民幣20536元,共計人民幣51913元,由華眾公司、大眾藥業、華宇融公司、寶營公司共同負擔。
判決后,該公司向法院提出上訴,稱該案涉及經濟犯罪,不能作為一般民事糾紛處理,應暫停審理,并移交有權調查處理票據欺詐和合同欺詐的有關部門。
在貸款過程中,上訴人的外灘分行嚴重違反了銀行的紀律,違反了銀行的工作程序和核銷原則。因此,外灘分行在本案中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原判并重新審理。
被上訴人外灘支行辯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外灘支行承兌匯票貼現合同及保證企業合同管理合法合理有效,上訴人理應恪守并承擔重要保證社會責任。上訴人所述的騙貸與本案無關,不影響本案可以作為我國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外灘支行發展取得票據合法提供有效,形式構成要件也合法得到有效,并且外灘支行已經履行了自己應盡義務。上訴人要求中止審理過程中沒有一個事實和法律理論依據。故請求二審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中國上市公司、華融公司、寶應公司沒有參加第二次審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情況屬實,本院學生予以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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