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理論是從主觀理論出發,不過對于未遂行為的可罰性則兼顧行為對一般社會心理的作用而有所限制”。具體而言,“根據印象理論,成為未遂可罰性標準的,雖是行為人敵對的法律意識,但這并非僅僅作為現象來理解的敵對意識,而是被作為從行為中產生的對社會有深刻影響的敵對法律意識。深圳律師事務所來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如果對計劃的、并開始實施的嚴重的犯罪不加以處罰,將會動搖公眾對法秩序有效性的信賴。由于行為人忽視了重大障礙,使行為不能既遂的,同樣具有這樣的效果,因為已經顯示行為人有實施該行為的能力,結果不發生是基于偶然的原因。無論是可能犯未遂還是不可能犯罪未遂,均會造成對社會的危害,對法律所保護的法和平意識的危害,在可能犯未遂的場合,還會增加對于被保護的行為客體的危害”。
本文擬采納“印象說”來分析不能犯的危險性。印象說重視行為對法秩序敵對意識,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給公眾造成法秩序破壞的印象,即構成未遂犯。據此,不能犯未遂的危險性并不在于實際損害方面,而存在于行為動搖了“人們對法秩序不可破壞性的信賴”。
同時,印象理論的判斷是以行為時的客觀事實為基礎,以社會一般人的觀念標準。“當然,刑法中的危險雖然是以社會上的一般人即普通人的認識為標準來進行判斷的,但是社會中的一般人的認識也是以科學的、物理的認識為基礎的”。如果社會一般人感覺到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侵害法秩序的印象,則行為具有危險,反之則不存在。
客體不能犯中,社會一般人能夠從行為中感覺到行為人對法秩序的敵對心態,而在迷信犯情況下,行為人采用了完全不可能造成危險的方法、手段,其行為是建立在違反科學原理甚至超自然力量的基礎上,社會一般人不可能將迷信犯的行為與具體犯罪行為聯系起來,并不會從中感覺到行為對法秩序信賴的破壞,故而,不能犯未遂存在危險性,而迷信犯并不具有這種危險性。
關于迷信犯不可罰的理由,國外刑法理論有學者認為在迷信犯情況下已經欠缺構成要件故意,進而不構成犯罪。我國有的學者則認為“迷信犯之所以不為罪、不追究刑事責任,不在于它缺乏主觀罪過,而在于它缺乏客觀的危害行為,因而當然就缺乏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構成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
而有學者在談到迷信犯與不能犯之區別時則認為“迷信犯主觀上的犯意無危險陛,不能犯則大多有之”,另有學者認為“未遂犯與不能犯、迷信犯的差別不在于行為人的人格或者犯罪計劃、犯罪意圖是否危險,而在于該行為是否已經造成發生結果的現實危險”,而主張不能犯不可罰的學者則認為“迷信犯不能犯獨立于不能犯之外,應為不能犯的一種,即手段不能犯”。本文認為迷信犯并不具有犯罪故意,這是迷信犯與不能犯未遂的另一個重要區別。
故意是刑法理論上的重要概念,“以實現行為構成為指向的故意(行為構成故意),本身是作為主觀部分而屬于行為構成的”。對于如何具體理解其含義學說并不一致,但一般皆認為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法定構成要件要素的知識與意欲,即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所謂認識是指行為人必須對法定行為構成要件的全部事實具有一定的認識,而意志因素則是指行為人對于其行為造成的危害具有追求或不反對的主觀心態,正是這種意識因素和意志因素構成了各種刑法故意形式的全部內容。
在迷信犯情況下,行為人是基于迷信、反科學的認識而行為,其行為方法、行為手段不可能最終實現犯罪結果,行為人認識到的是這些不可能產生法益侵害的行為,對于自己的行為與意欲的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存在錯誤認識,這種認識并不屬于法定的具體構成要件的內容。構成要件具有規制故意的認識內容與意志內容的機能,換言之,故意的認識內容應限定于全部的構成要件內容。
故而,深圳律師事務所認為,迷信犯并不存在犯罪故意,不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不構成犯罪。不能犯未遂客觀上具有實行行為,具體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內容,因而不能犯未遂存在犯罪故意,即使在手段不能犯情況下,行為人預先計劃的手段與意欲的犯罪結果存在因果聯系,行為人正是在對此具有認識的基礎上實施犯罪行為,這并不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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