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作為商業活動中常見的一種形式,涉及到同一企業集團或者關聯方之間的交易行為。在這種關系中,雙方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性及利益取得共同性至關重要。當涉及到侵權行為導致公司損失時,法律上是否認定雙方為共同侵權人并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本文深圳企業律師事務所將探討該問題,并以深圳相關法律案例為例進行闡述。
一、關聯交易的意思表示一致性及利益取得共同性
關聯交易是指企業集團或關聯方之間進行的交易行為。在關聯交易中,雙方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性及利益取得共同性是其關鍵特征。意思表示一致性要求雙方明確表示其意愿,并達成一致的交易意向。利益取得共同性則意味著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共同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享有共同的權益。
二、共同侵權人的認定標準
共同侵權人的認定標準是在關聯交易中確定雙方是否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依據。以下是一些通常用于認定共同侵權人的標準:
雙方之間存在一定的依賴關系:共同侵權人的認定通常要求雙方之間存在一定的依賴關系,如上下級、雇傭關系、控股關系等。這種關系可能導致一方在侵權行為中直接或間接地參與或知情。
具有實質上的共同行動或共同利益:共同侵權人的認定還要考慮雙方是否具有實質上的共同行動或共同利益。如果雙方在侵權行為中進行了共同的決策、共同行動或共同獲益,那么他們可能被認定為共同侵權人。
知情和控制關系:共同侵權人的認定還取決于雙方之間的知情和控制關系。如果一方知道或應該知道另一方的侵權行為,并有能力加以控制或阻止,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那么他們可能被認定為共同侵權人。
共同作用:雙方在侵權行為中發揮了共同的作用也是認定共同侵權人的一個關鍵因素。如果雙方分別具有侵權行為中不同的角色或功能,并共同對公司造成損失,那么他們可能被認定為共同侵權人。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侵權人的認定是根據具體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來進行的,并且可能因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在判斷共同侵權人時,法院將綜合考慮以上標準,并權衡雙方的行為和責任來做出決定。
三、連帶賠償責任的適用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具有意思表示一致性及利益取得共同性的雙方應當對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雙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適用連帶賠償責任的條件包括:一是侵權行為導致公司損失;二是侵權行為與關聯交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三是關聯交易雙方之間存在共同侵權的事實。
四、深圳法律案例分析
深圳法院在處理關聯交易中的共同侵權責任案件時,根據相關法條和案例進行了判決。例如,深圳市某公司與其關聯方在關聯交易中發生糾紛,導致公司損失。法院認定雙方具有意思表示一致性及利益取得共同性,并認定雙方為共同侵權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案例中,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以及雙方之間的關聯關系和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做出了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決。
公司A是一家制造業公司,公司B是其關聯方,兩者之間存在著上下級的控制關系。公司A通過與公司B進行關聯交易,向其購買原材料。然而,公司B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質量問題,導致公司A生產的產品質量下降,進而導致公司A遭受了重大經濟損失。
在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分析以下幾個因素來認定公司A和公司B是否為共同侵權人:
依賴關系:公司A和公司B之間存在上下級控制關系,公司B是公司A的關聯方,并且公司A在采購原材料方面依賴于公司B。
共同利益:雙方在關聯交易中共同追求利益最大化。公司B提供的原材料質量問題直接影響到公司A產品的質量,進而影響公司A的利益。
知情和控制關系:公司B作為供應商應當知曉其提供的原材料質量問題,并且有能力采取措施來控制和解決這個問題,但未能履行這一責任。
共同作用:公司A和公司B在這個案例中都發揮了共同的作用。公司B提供了質量有問題的原材料,而公司A未能及時發現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來避免生產出質量不合格的產品。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可能認定公司A和公司B為共同侵權人,并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共同對公司A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五、結論
深圳企業律師事務所提醒大伙,在關聯交易中,若雙方具有意思表示一致性及利益取得共同性,且涉及到侵權行為導致公司損失,應認定雙方為共同侵權人,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深圳相關法律案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為依據,明確了共同侵權人的認定標準和連帶賠償責任的適用條件。這一判例對于規范關聯交易行為,保護公司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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